强制执行中对无力支付的当事人采取警告和变相执行措施的主旨。当事人故意转移资金可加倍延迟履行利息或履行金;财产变卖作为执行对象;扣留或提取当事人收入补偿对方。拒绝执行裁定是恶劣行为,法院可动用强制公权力满足当事人需求。《民事诉讼法》第240条规定执行员应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法律分析
对于在强制执行的时候,当事人表示没有钱进行支付的话,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对其进行警告,或者是采用其他方式变相执行。
第一,如果是故意将钱转移到其他地方的话,可以加倍延迟履行的利息或者是履行金。
由于当事人把钱转移出自己的账户到别的地方,来拒绝法院的强制执行,本身这个性质就比较恶劣,属于藐视我国司法的权威,所以在这个时候可以让他多付出一点代价,例如在利息和其他金额方面增加一点,来让当事人知道自己越是这样做所付出的东西就越多,让他早日的归还。另一方当事人所应当得到的钱财。
第二,可以对于财产进行变卖。
由于强制执行就已经对于当事人的账户进行冻结,并且强制划拨钱财出去,可是由于账户当中没有钱,就没有办法做到这样的强制执行,那么就可以利用其它财产来变相的执行,比如说当事人的房屋,车子,收藏品等等,只要是能够变现的,都可以作为再次强制执行的对象,把这些财产变现之后偿还给另一方当事人。
第三,可以扣留或者是提取当事人的收入。
这种方法是比较极端的,因为如果当事人目前没有存款或者是其他财产可供后留变卖的话,那么当时一定还有工作和收入,否则是没有办法维系自己的生活的,所以此时法院就可以从当事人的收入入手来扣留或者是提前支付工资,用工资来对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补偿。当然在操作的过程当中不可以拿全部的工资来进行补偿,还是要留下一部分必要的生活费用的,让当事人能够顺利的拿到下个月的工资。
由于在判决之后不遵守裁定,拒绝执行本身就是一个比较恶劣的行为,而且在法院强制执行之后依然处于客观或者是主观的因素,不给与当事人一定的补偿。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法院就必须要动用强制的公权力来满足当事人的需求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结语
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若声称无力支付,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警告或采用其他手段变相执行。首先,若当事人故意将资金转移至他处,可加倍延迟履行利息或履行金额。此举视为藐视司法权威,应让其付出更多代价,例如增加利息和金额,让其早日归还债务。其次,可对财产进行变卖,如房屋、车辆、收藏品等,以偿还债务。最后,可扣留或提取当事人的收入,但应确保其有必要的生活费用。法院在当事人拒绝执行判决后,有权动用强制措施满足当事人的需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0条规定,执行员应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