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该院2000年7月公布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进行修订。新规定扩大了司法救助的范围,明确当事人符合下列14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伤人,请求赔偿的;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伤,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缓交诉讼费申请书(样本) ————人民法院 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我于————年——月——日收到限期交费通知书,应当预交诉讼费————元。由于——————(不能缴纳的原因),无力按时支交纳诉讼费,特申请缓交诉讼费————元——天,请予批准。上述情况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附:————-(证明文件) 申请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