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_______________某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谢某某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陈某某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被举报人:_______________黄某某,男,1977年10月8日生,身份证****,自2005年至2007年4月间系举报人公司的市场部经理。
案由:
被举报人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假冒注册商标犯罪。
事实与理由:
被举报人于2005年5月【】日加入举报人单位并签订劳动合同,并于【】年【】月【】日签订《保密协议》,任职于举报人单位的市场部经理,于2007年4月【】日从举报人单位离职。
一、被举报人涉嫌职务侵占犯罪的事实与理由
举报人掌握的初步证据(证据一和证据二)表明,【】年【】月,被举报人将20pcs的DES以9000美金的价格销往印度的客户【】,同时对公司声称这是客户需求的免费样品,客户在参加【】年【】月北京【】展览会期间将9000美金的现金交付给被举报人,被举报人在收款后将款项私下里扣留不予缴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271条第1款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其实报案材料范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五条职务侵占案立案标准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被举报人作为被举报人的市场部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公司的公款,中饱私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犯罪。
举报人:____________
___ 年 ___ 月 ___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