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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部分出资的联营体资产应如何处理

2024-08-06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法人型联营和合伙型联营通常有固定的组织形式,破产企业涉及对联营体投资利益的收回时,由于联营各方之间,联营各方与联营体之间往往互负债务,存在的问题较多。法人型联营是联营各方共同投资组成一个新的法人单位,具有独立的人格,因此,企业破产时涉及到其投资的收回,与破产企业的对其投资开办的企业和全资子公司资产的收回大致相同。但由于企业设立的目的不同,在投资“收益”的处理问题上应该有所区别。破产企业开办的企业或全资子公司,多数情况下,是破产企业为了解决富余人员的就业、职工分流、管理结构调整等而设立的,是一种“人合”组织,利润往往不是投资企业第一追求的目标。而法人型联营,主要是破产企业与投资各方为了追求投资利润而设立的,是一种“资合”组织。因此,破产企业在对法人型联营体收回投资及其收益时,这种收益应当包括其投资(比例)在联营体中产生的财产增值和盈利,当法人型联营体对其他企业或公司再投资时,投资及其收益亦应作为“利润”按比例予以分配。合伙型联营由于联营各方对联营体的债务在联营体的财产不足清偿时要以各自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因而投资的风险更大,投资方(破产企业)在对联营体行使投资收回权时,自然应当包括投资及投资产生的所有收益。当然,破产企业投资及收益的追回仍然取决于关联单位不存在破产和资不抵债的情形。当联营体对破产企业享有债权并负有债务时,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联营体在清算分配前可以主张抵销权,来抵销破产企业对联营体投资的收回。但当联营他方对破产企业享有债权时,联营他方能否先将该债权转让给联营体(因债权的转让仅需通知债务人—破产企业),再由联营体来主张权力抵销破产企业对投资的收回,笔者认为不能。因为在通常情况下,联营他方的“破产债权是一种被预期为不足额清偿的债权,因而是一种贬值的财产权力”,而破产企业向其有清偿能力的债务人获得的清偿通常应当认为是足额的,如果允许联营他方在破产企业宣告破产后(亦应包括破产宣告前六个月内)通过转让债权的方式来获得足额或部分清偿,那么对破产企业的其他债权人而言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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