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加大我县产销对接,鼓励引导社会各界消费来自贫困群众的产品和服务,以消费促进贫困群众增收,助力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为规范扶贫产品认定,提高消费扶贫助力脱贫攻坚的精准性和实效性,根据《江西省扶贫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抚州市扶贫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定本办法。
一、申请条件
申请扶贫产品认定的单位为本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并承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带贫成效真实可信,产品质量合格、价格合理,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
申请认定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符合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相关标准,具有明确的带贫减贫效益。
二、认定程序
(一)扶贫经营主体向所在地乡(镇)扶贫工作站取得《带贫人员名单》、《带贫益贫证明》后,向县扶贫办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对申请认定的市场主体和产品的带贫减贫成效联合进行审核。市监局、农业农村局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进行联合审核。
(三)县扶贫办对符合条件的产品在x县网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对不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和产品及时反馈乡(镇)扶贫站及申请人。
(四)经县网公示期结束无异议后,列入《x县扶贫产品目录》,纳入全县采购范围。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供应商及扶贫产品,县扶贫办将有关情况反馈给乡(镇)扶贫站调查核实,县扶贫办根据核实结果调整更新公示内容。
(五)省、市扶贫产品根据《江西省扶贫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抚州市扶贫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认定程序申报,分别列入《江西省扶贫产品目录》、《抚州市扶贫产品目录》。
三、申请材料
(一)扶贫产品认定申请书。
(二)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法人复印件。
(三)当地扶贫工作站出具的合作社成员名单(企业股东名单)、带贫人员名单、带贫益贫成效证明。
(四)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目录管理
(一)扶贫产品认定坚持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x县扶贫产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一年。申请单位可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再次提出申请认定。
(三)有效期内,若产品状况、带贫情况等发生变化,申请单位应及时向原认定单位报告,原认定单位应做相应调整,县扶贫办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整情况逐级上报至省扶贫办。
(四)乡(镇)扶贫部门应加强对扶贫产品带贫减贫机管理,市监局、农业农村局应加强对扶贫产品质量和安全的管理,了解跟踪扶贫产品及经营主体变化情况,对不再符合认定条件或出现问题的产品,及时反馈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再由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将其清理出《x县扶贫产品目录》,在相关的网上进行公布,并上报上级扶贫、财政部门,由上级扶贫、财政部门将其清理出相应的《扶贫产品目录》。
五、本办法由县扶贫办、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