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②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③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④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⑤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①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②离婚不足2年的;
③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④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获得补偿安置的;
⑤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
⑥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⑦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⑧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
⑨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国家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等五部(局)联合颁布了《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城镇廉租住房的申请条件、保障方式、租金标准、资金来源、申请、受理、配租程序、退出机制等都作了详细规定。
廉租是国家提供的一种保障性住房,为居住困难的群众解决了居住问题。廉租房主要是以租、补的方式向居住困难的群众提供的一种保障。
廉租房政策是一种针对既无力购买商品房又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城镇低收入家庭而设计的一种社会保障性的住房政策。
廉租房政策以市区低收入家庭无房户为补助对象,按照“适当增量、严格审核、先租后补、阳光操作”的原则,认真抓好廉租住房新增货币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