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房申请人得具有本市户籍;结婚后,夫妻双方均具有本市常住户籍。
2、年满35周岁的单身职工,具有本市特区常住户籍。
3、有本市特区常住户籍的军人与烈士的配偶。
4、有本市特区常住户籍的单亲家庭的子女。
5、其他由政府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条件。
6、具备以上其中的一项,在申请本市安居房时,申请人夫妻双方必须在本市没有购买过任何住宅房屋,同时在本市也没有自建私房或私人住宅用地;没有领取过未购房住房补贴等等。
7、如购房申请人常住户籍迁入本市特区应将符合本市当时所公开出售安居房申请条件规定的时间。
1、参加房改人员:深圳市、区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有户籍户口、暂住户口的职工。
2、市、区住宅管理部门*建设安居房:全成微利房的供给对象是列入市、区财政工资编制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社会微利房的供给对象是在深圳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员工,以及社会上中低收入者,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也可以申请购买社会微利房。
3、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市场商品房。如单位购买的商品房,可按不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出售或出租给本单位职工。
4、列入房改的住房:市、区住宅局和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拥有的住房以及已出售或出租的安居房。
5、不准出售的住房:需要拆迁改造的住房、结构已被破坏的住房、产权不清楚或有纠纷的住房、两户以上家庭共用的周转房。
6、深圳市房屋委员会:是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首长、专业人员以及市民代表组成的专门委员会。是就我市住房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协调、指导和决策。
7、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房改办):负责全市房改的是常工作,具体包括全市住房政策、房改政策和安居房售价、租金的制订,及各项事项的审查和查处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