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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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4 19:13
不可以。
《贷款通则》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一、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的。
三、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的。
四、不按借款合同规定清偿贷款本息的。
五、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
扩展资料:
《贷款通则》相关法条:
第五十四条 在评估报告有效试用期内的,原则上不得要求企业另行评估或另行收取费用;对企业进行资产清查、评估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土地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行政性收费。
对已具备封闭贷款条件的企业,贷款人要与企业签订“封闭贷款协议书”,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五十五条对已具备封闭贷款条件的企业,贷款人应根据企业产品生产经营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要按照以销定贷原则,对其产品整个生产销售过程中合理资金需要提供贷款支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贷款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