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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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30 11:20
1、
应付工资核算
(1)应付工资的核算,通过“应付工资”科目进行。本科目核算公司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通过本科目核算。不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发给职工的款项,如医药费、福利补助、退休费等,不在本科目核算。该科目借方发生额,反映本期实际支付的工资额和从应付工资中代扣的各种款项;贷方发生额,反映本期应分配的工资额。月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付的工资数额,贷方余额则反映应付但尚未支付,都应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不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发放工资时代发的款项,如医药费、福利补助、退代费等,不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内容,不应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
(2)本科目期末一般应无余额,如果公司本月实发工资是按上月考勤记录计算的,实发工资与按本月考勤记录计算的应付工资的差额,即为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如果公司实发工资与应付工资相差不大的,也可以按本月实发工资作为应付工资进行分配,这样本科目期末即无余额。如果不是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应付工资大于实发工资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为工资结余。
2、应付工资主要的账务处理
每月发放工资以前,财务会计部门应将“工资单”进行汇总,编制“工资汇总表”,按规定手续向银行提取现金,借记“现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发放工资时,应按实付工资额,借记“应付工资”科目,贷记“现金”科目。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如代垫的房租、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应根据“工资汇总表”中的代扣金额,借记“应付工资”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等科目。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工资,由发放的单位及时交回财务会计部门,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月末,应将本月应发的工资进行分配,根据“工资费用分配汇总表”,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产品销售费用”、“其他业务支出”、“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30 11:21
会计科目按其所提供信息的详细程度及其统驭关系不同,又分为总分类科目和明细分类科目。前者是对会计要素具体内容进行总括分类,提供总括信息的会计科目,如“应收账款”、“原材料”等科目,后者是对总分类科目作进一步分类、提供更详细更具体会计信息科目,如“应收账款”科目按债务人名称设置明细科目,反映应收账款具体对象。
意义
1、会计科目是复式记账的基础
2、会计科目是编制记账凭证的基础
3、会计科目为成本核算及财产清查提供了前提条件
4、会计科目为编制会计报表提供了方便
会计科目设置应遵循的原则
合法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实用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