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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现代法治精神角度说,人贩子应当遵循罪刑相适应原则,重罪要重判,轻罪要轻判。人贩子一律判死刑不区分情节的判处死刑,就背离了现代法治的罪刑相适应原则。
二、从客观后果上讲,“人贩子一律判死刑”未必就能增强威慑力,有效遏制拐卖儿童案件的发生,相反会危及被拐卖儿童的人身安全,可能*迫人贩子在最后一刻报复社会和被拐卖的儿童。
三、另一方面,最关键的是,近年来,拐卖儿童案件频发,但对人贩子的刑罚确实不重。尤其是对于购买儿童的行为,虽在法律上定性为违法行径,司法实践实质上默认购买儿童行为并不违法。
人贩子被判处死刑,在法律上并不存在障碍。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起步量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而且,在司法实践中,有人贩子被判处死刑,只是数量较少,比如在2010年,全国最大的贩婴案主犯喻立香,就被武汉铁路运输中级*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