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提供建筑垃圾场管理制度以及运行的细则?谢谢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19 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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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4 20:39

  建筑垃圾处置设施运行管理考核评分标准
  (100分)
  序号 质量标准 权重分值 评分标准
  一、建筑垃圾处置设施运行一般规定 10
  1 制定详细的工艺运行管理手册,重大工艺调整需申报经批准后实施; 3 1、未制定工艺运行管理手册,扣1分;
  2、重大工艺调整时未申报或未经批准擅自调整,扣2分。
  2 按照工艺运行管理手册完成建筑垃圾的处理; 1 未按照工艺运行管理手册处理建筑垃圾,扣1分。
  3 制定各岗位操作规程,严格按照岗位操作规程完成作业任务; 1 未制定各岗位操作规程,或未按照岗位操作规程作业,扣1分。
  4 定期对相关处理设施设备、数据计量称重系统、场区道路等进行维护管理,保证正常运行; 2 由于未定期对相关处理设施设备、数据计量称重系统、场区道路等进行维护管理,造成处理流程不能正常运行的,扣2分。
  5 制定防火、防爆、防雷、防突发事件等措施及应急预案以备特殊情况下的建筑垃圾处理; 2 未制定防火、防爆、防雷、防突发事件等措施及应急预案,每项扣0.5分。
  6 具有完备的建设资料及工艺文件。 1 无完备的建设资料及工艺文件,扣1分。
  二、运行管理 22
  (一)进场垃圾控制 (一)进场垃圾控制
  1 严禁接收和处理一般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及医疗、危险、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物。 5 擅自接收和处理一般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及医疗、危险、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物,扣5分。
  2 进场垃圾来源明确,严禁来源不清的垃圾进入垃圾处理场。 2 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来源不清的垃圾进入垃圾处理场,扣2分。
  (二)受纳要求 (二)受纳要求
  1 应根据垃圾数量、种类、成分以及作业区场地条件、机械设备条件等因素制定分区、分类填埋方案和年、月填埋作业计划并执行。 2 未制定分区、分类填埋方案和年、月填埋作业计划,每项扣1分。
  2 应根据分区、单元情况逐区、逐层进行填埋作业,作业单元应控制在较小面积范围内。垃圾进场后应于24小时内完成垃圾的摊铺、压实工作。 2 1、未根据分区、单元情况进行填埋作业,扣1分;
  2、垃圾进场后24小时内未完成垃圾的摊铺、压实工作,扣1分。
  3 作业时应实施防扬尘措施,有效控制环境污染。 2 作业时未实施防扬尘措施,造成环境污染,扣2分.。
  4 处理场地在受纳前、后应进行水、气、噪声及地质沉降的本底监测及作业期监测。 3 在受纳前、后未进行本底监测及作业期监测,每项扣1分。
  5 处理场封场施工前,应进行勘察分析,消除陡坡,充填压实垃圾构造裂隙,减少堆体大面积不均匀沉降。 6 在封场施工前,未进行勘察分析,消除陡坡,充填压实垃圾构造裂隙,减少堆体大面积不均匀沉降,每项扣1.5分。
  三、设备管理 15
  (一)设备运行 (一)设备运行
  1 建立设备台帐,主要内容包括设备、主要部件、备件、易损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开始使用时间、购置费用、维修时间、维修费用、更换时间、更换费用、报废时间、报废残值等; 6 1、台帐内容不全,每少一项扣0.5分;
  2、未建立设备台帐扣6分
  2 实行运行记录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能耗、开启时间、停止时间、出现故障、例行检修等情况; 2 未实行运行记录制度或主要内容不全,扣2分。
  3 实行设备使用率和完好率考核制度,使用率和完好率应达到设施运行管理手册或合同规定的要求; 1 未实行设备使用率和完好率考核制度,扣1分。
  (二)维修保养 (二)维修保养
  1 制定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内容应包括维修保养周期、内容和标准; 1 未制定设备维修保养制度,扣1分。
  2 及时排除设备故障,恢复工艺设备性能; 2 未及时排除设备故障,恢复工艺设备性能,扣2分。
  3 有备件和易损件储备,及时更换残旧设备和部件; 1 没有储备备件和易损件,未及时更换残旧设备和部件,扣1分。
  4 作业车辆及设备每班作业后应及时进行清洁。 2 每班作业后未及时对作业车辆及设备进行清洁,每车扣0.5分。
  四、计量、信息管理 18
  (一)计量 (一)计量
  1 建筑垃圾处理场应按规定采用处置核销系统进行计量,并定期检查维护,以确保正常使用。 2 1、未按规定采用处置核销系统计量的,扣2分;
  2、未定期检查维护,导致不能正常使用的,扣1分。
  2 计量人员须经过岗前培训,按有关规定做好记录、备份、报送等工作。 1、计量人员未经过岗前培训上岗的,扣2分;
  2、未做好记录、备份、报送工作的,每次扣0.5分。
  3 进入处理场的建筑垃圾应全部经过计量,并保留原始书面记录材料。
  原始书面记录材料内容应包括:运输车车牌号、运输单位、进场日期及时间、垃圾来源、种类等情况。 2 1、进入处理场的建筑垃圾未全部经过计量的,扣1分;
  2、未保留原始书面记录材料的,扣1分;
  3、原始书面记录材料内容不全的,扣1分;
  (二)信息 (二)信息
  1 信息数据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 2 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虚报、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信息数据,扣2分。
  2 建立“运行工作日志”制度,日志内容主要包括:建筑垃圾进场量、再利用物资出场量、覆盖材料使用量、作业位置、设备使用情况、日常监测情况、处理场日常设施维护情况、天气情况及其它要求在日志中应记录的内容; 2 1、未建立“运行工作日志”制度的,扣2分;
  2、工作日志内容不全的,扣1分。
  3 按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设施运行情况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作业量、工艺、技术、设备、人员、能耗、成本等方面信息。 2 未按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设施运行情况年度报告,扣2分。
  五、环境管理 12
  1 采取必要的隔声降噪措施,保证噪声达到《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096)及《工业企业场界噪声标准》(GB12348)的要求。 2 未采取必要的隔声降噪措施,未保证噪声达到标准要求,扣2分。
  2 建筑垃圾回填应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的要求。 2 建筑垃圾回填不符合标准要求,扣2分。
  3 建筑垃圾处置场所污水排放参照《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执行,雨水排放应经过沉淀等处理,确保达到受纳水体排放标准要求。 2 1、污水排放未达到标准,扣1分;
  2、雨水排放未经过沉淀等处理,扣1分。
  4 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应采取洒水降尘、局部抽吸收集等综合处理措施,粉尘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要求。 2 未采取洒水降尘、局部抽吸收集等综合处理措施,造成粉尘排放达不到排放标准要求的,扣2分。
  5 建筑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臭气宜采取封闭、除臭等综合处理措施,臭气排放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要求。 4 1、未采取封闭、除臭等措施,扣2分;
  2、臭气排放不符合标准要求,扣2分。
  六、安全运行管理 23
  (一)生产安全 (一)生产安全
  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管理应符合GB 12801的有关规定。 3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管理不符合规定,扣3分。
  2 各岗位操作人员应经过岗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上岗,应严格执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责任单位应为职工准备必要的劳保用品。 8 1、操作人员未经过岗位培训、考核不合格,扣3分;
  2、操作人员未严格执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扣2分;
  3、责任单位未给职工准备必要劳保用品,扣3分。
  3 夜间作业应有照明设施,现场作业人员应穿反光背心或其它具有明显警示作用的工作服。 2 夜间作业没有照明设施,现场作业人员不穿反光背心或其它具有明显警示作用工作服,扣2分。
  4 如有外来人员参观应由专业人员陪同并进行安全教育后方可进入垃圾处理作业区。 1 未按规定擅自允许外来人员参观作业区,扣1分。
  5 拾荒者不应进入垃圾处理场。 1 允许拾荒者垃圾处理场,扣1分。
  6 生产控制室、填埋区等生产作业区不允许出现明火、不允许吸烟。 4 生产控制室、填埋区等生产作业区出现明火、或存在吸烟行为,每处扣1分。
  (二)交通安全 (二)交通安全
  1 场区道路应畅通,交通标志清楚规范,场区内运输管理应符合GB 4387的相关规定。 3 场区道路不畅通,交通标志不清楚、不规范,场区内运输管理没有相关规定,每处扣1分。
  2 场区内车速不宜大于20km/h,填埋区设置现场指挥人员。 1 场区内车速大于20km/h,或填埋区没有现场指挥人员,扣1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4 20:40

据统计,中国每年产生超过4亿吨生活垃圾。如果算上建筑垃圾,这个数字将超过30亿吨。建筑垃圾是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建筑物过程中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及其他废弃物的总称,目前也是我国城市单一品种排放数量最大、最集中的固体垃圾。

在建筑垃圾治理体系中,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一直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修订后的《固废法》要求*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后,住建部很快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意见》)中提出了“2020年年底,各地区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初步建立”的近期工作目标,并围绕施工现场这一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的主战场制定了《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手册(试行)》(下简称《手册》)。

结合2018年以来的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经验,新政围绕存量治理与增量控制双管齐下,旨在有效减少工程全寿命期的建筑垃圾排放。

1、建筑垃圾存量治理

当前,我国存量建筑垃圾已达200余亿吨,建筑垃圾“围城”、“堆山”、“填河”等现象愈演愈烈。对占用公共用地、影响城市环境的存量建筑垃圾进行消纳治理,是建筑垃圾减量化的当务之急。

消纳治理即确保建筑垃圾被倾倒至指定场所,而非倾倒、抛撒或堆放于其他场所。相应的,《手册》从施工现场端予以了规范:出场建筑垃圾应运往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或消纳场所。针对消纳治理基础设施状况,修订后的《固废法》也要求*做好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工作。此外,地方*还因地制宜设置了弹性要求,如《湖南省**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明确:对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现存的渣土堆,短期内不能清理的,各地应在安全加固、地形整理基础上进行绿化。

在加快建筑垃圾消纳治理的同时,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开发和再利用体系也是存量治理的路径之一。建筑垃圾并非“一无是处”,其中的许多废弃物经分拣、剔除或粉碎后可作为再生资源重新利用,如砖、瓦可重复使用,且废砖、碎瓦可作为再生骨料。

为提高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率,《意见》明确:施工单位应充分利用混凝土、钢筋、模板、珍珠岩保温材料等余料,在满足质量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实际需求加工制作成各类工程材料,实行循环利用。事实上,施工单位在地形整理、工程填垫等环节合理利用建筑垃圾,能够直接实现就地减量。当然,《意见》也对不具备就地利用条件的施工现场做出规定,要求其按规定及时转运到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进行资源化处置和再利用。

2、建筑垃圾增量控制

为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意见》要求各参建主体积极开展绿色策划、实施绿色设计、推广绿色施工,在工程建设全周期控制建筑垃圾增量。

绿色策划即在项目构成和总体设想中推动建筑垃圾增量控制常态化。从建造方式看,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以及全装修交付等建设方式的应用能够减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产生,也是建筑行业现代化的必经之路;从建造用材看,可再生、可循环利用的绿色建材和施工周转工具能够提高建材利用效率,是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的长远选择。另外,为减少因施工质量、“错漏碰缺”等原因造成的返工而浪费建筑材料、产生建筑垃圾,《意见》还鼓励建设单位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技术在工程设计和施工中的应用,并创新组织模式加强设计与施工的深度协同。

绿色设计即在工程设计中为建筑垃圾增量控制提供体系化依据。《意见》一方面要求设计单位推进功能模块和部品构件标准化,通过细节的统一化、系列化、通用化、组合化、模块化避免或减少施工过程中拆改、变更产生建筑垃圾;另一方面要求设计单位深化设计,保证设计深度满足施工需要,减少施工过程设计变更。

绿色施工即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将建筑垃圾增量控制落到实处。为落实各方建筑垃圾减量化责任,《意见》要求施工单位在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源头减量措施包括设计深化、施工组织优化、永临结合、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重复利用、施工过程管控等)、分类收集与存放、就地处置、排放控制等方面采取相应措施;也引导各参建主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措施,应用技术力量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其中,围绕《意见》提出的“鼓励以末端处置为导向对建筑垃圾进行细化分类”,《手册》也制定了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分类收集与存放细则,这也将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以及垃圾分类提供助力。另外,《手册》还从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的编制、源头减量、就地处置、排放控制等维度进行了部署。

存量治理与增量控制齐头并进,方能够做好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促进绿色建造和建筑业转型升级。在此基础上,建筑垃圾治理体系也应加紧完善:通过在建筑垃圾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处置管理全周期落实建筑垃圾减量化,我国建筑垃圾治理能力才能得到整体提升,建筑业也将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做出应有贡献。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4 20:40

抱歉,回答错误,请采纳cuijia0866的回答。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该规定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中国建设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39号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 汪光焘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具体内容
一 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二 适用原则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
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六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三 具体规定
第八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一条
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 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四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第十九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狗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 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http://ke.baidu.com/view/436142.htm?fr=ala0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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