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代表出现失信名单有什么影响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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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27 17:51

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失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存在法定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进失信名单是合法的。如果失信有限公司法人有法律规定的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会被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年修正)》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27 17:51

影响。公司法人上了黑名单,对法人子女的升职、升学、就业 等均有一定的影响。 《最高人民*关于*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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