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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完善廉租住房工作机制,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