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特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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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特点是在保留集体经济必要的统一经营的同时、集体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承包给农户,承包户根据承包合同规定的权限,作出经营决策,并在完成国家和集体任务的前提下分享经营成果、一般做法是将土地等按人口或劳动力比例根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分给农户经营。承包户和集体经济组织签定承包合同。

扩展资料:

1、合同当事人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用人单位是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是该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户;

2、承包对象主要为耕地、林地、草原,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

3、合同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则,统一承包;

4、承包期限长,耕地30年,草原30-50年,林地30-70年,经批准,林地可延长;

5、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合法的。承包方享有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土地流转权和征占用补偿权。

6、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合同生效时取得,由县级以上*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者森林经营权证书;

7、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形式;

8、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既得权利依法保护物权,它有权提出这样的要求停止侵权,返回原来的属性,恢复原来的状态,消除障碍,消除危险和损失补偿;

9、合同收益可以继承,但农田、草原的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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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特点是在保留集体经济必要的统一经营的同时、集体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承包给农户,承包户根据承包合同规定的权限,作出经营决策,并在完成国家和集体任务的前提下分享经营成果、一般做法是将土地等按人口或劳动力比例根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分给农户经营。承包户和集体经济组织签定承包合同。
(1)承包双方当事人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发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
(2)承包对象主要是耕地、林地和草地,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
(3)根据公平分配和人人有份的原则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发包;
(4)承包期较长,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林地经批准还可以更长;
(5)承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承包方享有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土地流转权、土地被征用占用的补偿权等;
(6)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并由县级以上*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
(7)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
(8)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物权方式予以保护,有权提出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要求;
(9)承包收益可以继承,耕地、草地的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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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经济的同时,并把地分给农民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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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特点是在保留集体经济必要的统一经营的同时、集体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承包给农户,承包户根据承包合同规定的权限,作出经营决策,并在完成国家和集体任务的前提下分享经营成果、一般做法是将土地等按人口或劳动力比例根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分给农户经营。承包户和集体经济组织签定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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