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债务加入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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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第三方和债务人同意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第三方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且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权人可以要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与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法律分析
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另行向债权人出具债务凭据并承诺由其偿还,债权人同意第三人承担还款责任,但双方没有约定原债务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没有明确表示免除原债务人的还款义务,也没有其他证据或行为表明债权人同意由第三人承担原债务人债务,应认定为并存式债务承担。除第三人单方允诺加入债务的情形外,实践中还存在第三人和债权人达成债务加入协议等其他情形。我们认为,相关情形能否构成债务加入,应参照规定具体分析。如前述第三人和债权人达成债务加入协议的情形,实质上完全符合关于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加入债务的规定,构成债务加入应无争议。目前理论和实务界普遍认为,因增加新债务人对债权人有利,故原则上不需要债权人同意,但债权人享有拒绝权,一旦债权人作出拒绝的意思表示则不能发生债务加入的效果。理论界还有观点认为,此时应注意保护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合意的效力,债务人仍然可以要求第三人在经济内容上继续替代债务人履行,只不过第三人和债权人之间不存在债的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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