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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租房的申请条件如下: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该都具有本市的户籍,在本市工作、生活。在申请月前的十二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和净资产价值达到*公布的标准,收入标准可以实行动态调整。在本市没有自有产权房屋或者现有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不足十五平方米,或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十平方米。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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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以下两类人可以申请:
(一)来穗时间长、稳定就业的来穗务工人员。
此类人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广州市申报居住登记,办理并持有《广东省居住证》3年以上,且申请时仍在有效期内。
2.申请人在广州地区参加社会保险(含广东省、广州市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的内容包括基本养老、职工社会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下同)连续缴费(含补缴)满2年或者5年内累计缴费满3年,且申请时处于在保状态。
3.申请人在申请时已在广州市办理就业登记,已与广州市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且申请时处于合同有效期内;或者属于在广州市辖区内办理了工商登记的企业出资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且申请时工商登记未被注销、吊销。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州市未承租直管公房或者单位自管房,且申请时在广州市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
5.申请人及其配偶未违反计划生育*。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没有犯罪记录及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机关作出的处以行政拘留、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治安违法记录(以下简称犯罪违法记录)。
(二)高技能人才或者获得荣誉称号的来穗务工人员。
1.持有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或者*、二级、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
2.获国家、省和广州市*、*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者获得 “广州市优秀异地务工人员”、“广州市优秀异地务工技能人才”称号人员。
3.广州市及以上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表彰或者奖励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