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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应该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当事人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进行起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属于人民*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
关于*管辖权,可以参照以下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经最高人民*批准,高级人民*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 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
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
第二十二条 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人民*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有权审理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