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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交通运输应急保障预案> http://www.aqtd.cn/yjya/HTML/141545.html (本文地址) 为快速处置全省公路交通运输阻断突发事件,迅速恢复公路交通运输功能,减少因公路交通运输阻断对人民群众生活和社会稳定造成影响,特制定本预案。 一、处置范围 1、未经批准在公路的省际、市(行署)际、县(市)际交界处实行交通管制; 2、*件或上访阻断公路交通; 3、严重暴力事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公路交通阻断; 4、因自然及其他外界原因导致公路交通阻断情况。 二、处置程序 1、各县(市)辖区内的国、省道,城镇道路、县级公路突发阻断事件,县(市)交警大队能够处置的,要立即处置同时报告县(市)*;超出县局(市)或交警大队职权范围的,应当向县(市)*报告,请求*协调有关部门予以解决,同时向交警支队报告。 2、县(市)*协调解决不了的,由交警支队向市(行署)*报告,并报请市(行署)*协调解决。 3、市辖区交警大队辖区内突发的公路交通阻断事件,要立即报告交警支队,并先行采取必要措施处置,支队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处置。 4、高速公路上突发的道路交通阻断事件,由管辖大队立即向支队报告,并先采取必要措施处置。支队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处置,同时报省总队。 5、市(行署)辖区内县与县间非国、省干线公路上道路突发的阻断事件可能影响到邻县道路交通的,立即报告县*、交警支队,并通知邻县交警部门,支队应立即赶赴现场,统一指挥,采取处置措施。支队无法协调的,报告市(行署)*协调解决。 6、市(行署)间道路及国、省干线公路突发的阻断事件,发生地交警大队要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并报县局和交警支队,支队应当立即报告市(行署)*和市(行署)*,并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处置。事态可能影响市(行署)或省际道路交通的,还应立即报告省总队。同时,并将详细情况通报给相邻市(行署)或邻省同级*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启动快速处置的紧急工作预案。 7、视突发事件现场情况在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公路运输畅通时,*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实行交通管制。 三、处置原则 1、按照职权范围的划分,指挥决策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处置的原则。 2、坚持疏散疏导相结合的原则。国省干线公路交通中断2小时以上,受阻车辆数量超过300辆以上的,交警支队领导必须赶赴现场指挥,现场警力不得少于10人;国、省干线公路交通阻断4小时以上,受阻车辆数量超过500辆以上的,交警支队领导要直接指挥处置。现场警力不得少于30人。发生地大队警力不足时,支队应调用警力进行支援。同时要报告省总队,必要时,省总队领导也应当到现场指挥处置。 3、协调配合,统一指挥的原则。处置公路交通阻断事件要做到决策指挥迅速果断,明确主攻方向。做到分工负责,统一指挥,协调配合。主要任务就是维护交通秩序,及时恢复公路交通通行能力,保障公路交通安全畅通。对特殊原因引发的公路交通阻断事件,交警部门要在*和*的统一指挥领导下 ,协调相关专业队伍有效处置。 4、防止事态扩大的原则。对公路交通阻断事件的现场要做好防围,并在确保安全的距离设执勤点和警告标志,严格*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5、确保领导到位、组织有力的原则。*交警大队、支队、总队*都要成立快速处置公路交通运输应急保障事件领导小组,并确定专门领导负责,由行政分管秩序的领导任总指挥,下设指挥调度小组、现场处置小组、警务保障小组、情报信息小组。各地可根据管辖交通道路枢纽路段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警力,但大队备勤人员不能少于全队警力的三分之一;支队备勤人员不能少于总警力的四分之一;总队备勤人员每天不能少于总警力的五分之一。主要组*员各地自定,并报支队、总队备案。 附: 或者站内搜索“道路运输应急预案”: http://www.baidu.com/s?tn=cb6&ie=gb2312&bs=%B5%C0%C2%B7%D4%CB%CA%E4%D3%A6%BC%B1%D4%A4%B0%B8site%3Awww.aqtd.cn&sr=&z=&cl=3&f=8&wd=%B5%C0%C2%B7%D4%CB%CA%E4%D3%A6%BC%B1%D4%A4%B0%B8+site%3Awww.aqtd.cn&ct=0 包括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等:如下参考资料: http://www.aqtd.cn/yjya/List/List_186.html 资料入口 追问: 需要的是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哦... 回答: 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8.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一)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 (二)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三)企业章程文本; (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六)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七)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