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性征用林地规范程序有哪些?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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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8 13:35

在我国,林地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土地,其使用管理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由《森林法》等专门法律来调整。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规定,征收林地,应当在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前,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1.申请。

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收林地,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项目批准文件;

(2)被占用或者被征收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3)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4)与被占用或者被征收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

2.批准权限。

征收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要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征收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征收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3.办理程序。

具体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1)申请者将符合规定要求的申报材料报省*政务中心林业厅窗口;

(2)属省林业厅审核权限内的征占用林地项目,经省林业厅审核同意后,由申请者按照规定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并由省林业厅向申请者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3)国家林业局审核权限的征占用林地项目,经省林业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后,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再交由建设单位将有关材料一并向国家林业局申报,由国家林业局审核并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4)经审核同意占用征用林地的,由申请人持《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8 13:36

一、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
  (一)*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批准的国防、交通、能源、水利、农业、林业、矿山、科技、教育、通讯、广播电视、公检法、城镇等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含临时占用,下同)各类林地。
  (二)*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三)省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和省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四)省级以下、县级以上*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范围以外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规划的宜林地。
  (五)经批准的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原则上可以使用除保护区范围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规划的宜林地。
  (六)地方*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采石、采沙、取土、基本农田建设等,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县级以上*规划的宜林地;因对石质、沙质、土质有特殊要求的,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保护区范围以外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规划的宜林地。
  (七)其他特殊项目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应将具体情况报国家林业局审查同意后,按规定权限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二、占用征用林地的申报材料
  (一)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建设单位或其法人代表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二)建设项目批件。
  1.大中型建设项目,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水电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两阶段合并的,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2.小型建设项目,要有选址和用地规模的批准文件。
  3.勘查、开采矿藏项目,要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
  4.因建设项目勘测设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要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5.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要有县级以上林业(森工)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其他证明材料。
  1.占用征用保护区范围内林地的,要提交有关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其中,占用征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占用征用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2.西部地区除关系国民经济全局和长远发展、对*有重要影响的重大项目或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或国内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非*类产业的项目,需要*平衡建设、经营条件的,要有项目建议书批复和符合本条对项目规定的证明材料。
  (四)林地权属证明。
  申请占用征用的林地,已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交林权证复印件;未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交县级以上*出具的权属清楚的证明;有林权争议的,要提交县级以上*依法处理的决定。
  (五)补偿协议。
  建设单位与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协议。由县级以上地方*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制定的方案。
  (六)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符合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02〕237号文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七)占用征用林地申请表。
  建设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时,填写的《占用征用林地申请表》。
  占用*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建设单位向被占用林地所在地的国有林业局申请;*有林业局经营区的,分别向各国有林业局申请。占用征用非重点林区林地的,建设单位向被占用征用林地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跨县级行政区的,分别向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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