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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工伤保险行政争议主要有四种情况:一是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者或者其直系亲属、该劳动者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二是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交费费率不服的;三是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四是工伤劳动者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发生以上工伤保险行政争议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诉讼。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可见,发生工伤保险行政争议后,行政复议并不是必经程序,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