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松为兄报仇身负两条人命,这个案件依照宋朝刑法应如何判处呢?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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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6 04:03

本案潘金莲和西门庆勾搭成奸,后联手毒杀了武大并毁尸灭迹。武松为兄报仇杀了奸夫淫妇。武松自首时呈上的证据足以证明事实的经过,尤其是潘金莲死前有亲笔画押和一众证人证明的供词,白纸黑字板上钉钉,更何况还有王婆这个活证据。如果没有阳谷县令的“周全”,这个案件依照宋代刑法应该如何判处?

根据《宋史.志一百五十四》记载,宋神宗元丰三年,中书刑房后官周清上奏“‘窃详律意,妻谋杀夫,已杀,合入恶逆,以按问自首,变从故杀法,宜用妻殴夫死法定罪。且十恶条,谋与故斗杀夫,方入恶逆,若谋而未杀,止当不睦。既用举轻明重,宜从谋而未杀法,依敕当决重杖处死,恐不可入恶逆斩刑。’下审刑院、刑部参详,从清议。”



(新版《水浒传》,图为潘金莲与西门庆)

同样根据《宋史.志第一百五十三》记载,青州百姓王赟幼年时父亲被人杀害,王赟年幼无力复仇。到宋神宗元丰元年,二十岁的王赟才出手刺死了杀父仇人,并割下仇人的脑袋祭奠了亡父,然后自首。宋神宗感慨王赟的孝道,又有自首情节,从轻判处王赟刺配相邻州府。

根据既有案例,潘金莲和西门庆身犯恶逆大罪在前,有必死之理。武松为如父的长兄报仇并自首,与王赟案如出一辙,最多也就判个刺配之罪。所以县令想要周全武松,修改招状后的刑罚至少应该不应高于刺配才对。

阳谷县令对案卷的修改结果是“武松因祭献亡兄武大,有嫂不容祭祀,因而相争,妇人将灵幢推倒;救护亡兄神主,与嫂斗殴,一时杀死。次後西门庆因与本妇通奸,前来强护,因而斗殴;互相不伏,扭打至狮子桥边,以致斗杀身死。”



(老版《水浒传》,图为西门庆)

这份初审结论并未提及武大的死因,不容祭祀和推到灵幢最多只能算犯忌而不是犯罪,于是武松杀潘金莲就没有了任何正当理由;更重要的是通奸与武松的杀人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西门庆为阻止武松伤害潘金莲而被杀,甚至够的上见义勇为了。至于王婆,则连提都没提!

如此一改完全*了真实案情,此案性质就从武松为兄复仇变成了故意杀人,而潘金莲和西门庆也从不赦重犯变成了单纯的受害人。

依此结论,武松将必获死罪!阳谷县令如此“周全”一番,却是要致他于死地!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6 04:04

在宋朝故意杀人肯定是要判死罪的,武松之所以是流放而不是死罪,是因为他的性质属于打架斗殴误伤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6 04:04

会被判处斩立决,但是武松一直在衙门中任职,和衙门中*的关系也比较好,所以他们网开一面,只发配了他。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6 04:05

依照宋朝的刑法应该立即当斩,毕竟他身上已经背负了两条性命,这样的一个处决非常的公平,合理合法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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