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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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31 04:21
PE从事的是财务性投资,在对项目做出投资决策之前就必须对退出的方式和时机作好安排,并落实于合作协议之中去。项目退出的方式主要有回购、IPO、协议转让、产权交易所挂牌上市等。在这些方式之中,最佳的方式是上市退出,其他方式位居其次。目前*认为信托公司作为企业上市发起人股东无法确认其代持关系,对信托PE投资企业上市持谨慎态度。
《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规定,“私人股权信托可以通过股权上市、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股权分配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通过股权上市方式退出的,应符合相关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而按照*的要求,上市企业必须披露实际股权持有人,防止关联持股等问题。但目前信托业缺乏有效登记制度,信托公司作为企业上市发起人股东无法确认其代持关系,因此其通过IPO退出仍然存在障碍。
在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从委托人到受托人之间的转换是一种转移关系,而不是代持关系。在披露实际股份持有人问题上,信托公司可以成为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的持有人。此外,在信托公司开展PE业务的规范层面上,《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强调信托公司亲自管理,亲自处理信托事务,这更从行业的角度规范了信托公司作为主体开展PE业务的地位和责任。信托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按照信托文件约定亲自行使信托计划项下被投资企业的相关股东权利,不受委托人、受益人干预。这是信托持股和代持股的根本区别,就是受托人拥有的意志,如果信托公司能够严格做到这点,*不应再坚持因信托背后有很多委托人和受益人而拒绝信托投资的企业IPO。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31 04:22
一般来说,PE都不会刻意去追求Tykvova认为的最佳退出时机。毕竟那是理论上的最佳退出时期,而现实生活中操作起来却是很困难的。犹如炒股中的“逃顶”技术。PE谈的最多的是退出渠道是否通畅。A股创业板的推出有效地促进了中国PE的发展,因为创业板为PE投资项目提供了一条广阔的退出渠道。而一家企业登录创业板之后,其中的PE资金也不能立刻撤出而有一年的锁定期,锁定期过后大部分PE都会选择退出并寻求其他PE项目,尽管那时候的股价不是最高的(因此也不是寻求最佳推出时期)。追问不好意思,问题打错一个字“因为有时候无法在最佳的时机退出”是“因而有时候无法在最佳的时机退出”。我的问题是想说最佳退出时机跟有限合伙制这种组织形式有何关系呢?有限合伙制这种组织形式的什么导致的无法在最佳时机退出?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31 04:22
在税收方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优势被认为是有限合伙制优于公司制的根本原因,但是在证券投资领域,有限合伙型与信托型基金的税负基本相当。 《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合伙企业本身不具有的主体资格,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当企业盈利时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根据各自情况缴纳所得税。若有限合伙人是企业法人,其证券投资收益在自身企业层面缴纳企业所得税;若有限合伙人是个人投资者,根据相关规定其证券投资收益只需申报税务机关,不需缴纳所得税。 由于目前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多为企业法人,因此普通合伙人经营私募基金和投资所得收益则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样,信托产品本身并不是合格的纳税主体,证券投资收益需根据投资人的各自的法律主体地位分别缴纳所得税。也即,企业法人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不纳税。
另外,有限合伙企业需要缴纳营业税。信托产品虽然本身不需缴税,但是作为企业的基金管理者仍需缴纳营业税。 如此看来,两种模式下的营业税负担相当。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31 04:23
你在做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