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规定税金由承租人缴纳合法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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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8 21:43

纳税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人都不能自己约定将自己的纳税义务转嫁给他人来负担,所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税金由承租人缴纳一定是不合法的。但是,包括房屋买卖合同在内的一些合同就是这样约定的,也就是这样执行的。
法律分析
对出租房屋获取租金所应缴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出租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所以说,在房屋租赁中产生的费用应该由出租人进行承担,如果让承租人进行交纳是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那么这样的房屋租赁协议是无效的。签订租房合同需要注意:1、要求房东出具房产证原件以及房东本人身份证,各复印一份,经核实无假后方可签约。签“租凭合同”时要写明租房期限,租房具体地址,要求所填具体地址与房产证上保持一致。2、在写明房屋租金条款后注上“乙方在租用期间,甲方不得再收取以任何名义为由的任何附加费用”。3、若出租人并非房东,签租赁合同必须注意,签订的租赁合同必须房东认可,租赁期限不能超过原租赁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七百零六条 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8 21:43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税收是国家以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形式授权实施的行政征收活动。税收项目、纳税义务人(或称纳税人)、税率等均由法律、行*规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对出租房屋获取租金所应缴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出租人,且营业税的计税基数是出租人向承租人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你的房东在合同中规定“本合同租金所应交纳的税金由承租方缴纳”,明显具有偷税、漏税意图,不仅企图非法转移纳税义务,而且有非法降低计税基数以便漏税的嫌疑,违反了税收征管规定,属无效的合同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无效的合同条款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房东无权要求你承担他自己应缴的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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