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的广告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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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的基本要求:
(一)在道路两侧设置的户外广告应避免使用眩目材料,不可将照明光源指向来车方向,不能影响行人、车辆的通行安全;
(二)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遮挡居民日照、采光或造成居民的视觉污染;夜间照明不得影响居民生活等;
(三)空中漂浮物如:飞艇、热气球等载体不得附着或悬挂户外广告。系留的小型氦气球悬挂宣传条幅的,按照标语、宣传品的管理要求执行。
第八条 落地式广告设施设置:
(一)道路路口范围设置的立柱式等落地式广告设施,要保证车辆、行人通行及交通参与者的安全视距,不得对道路使用者的通行产生影响;
(二)在人行便道上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需保持不少于3米的便道宽度,设置柱式(及悬挂式)广告设施的牌面下端距地面高度不少于2.2米;
(三)在地铁通风亭1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
(四)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不得损毁城市园林绿化设施以及影响城市园林绿化主体景观;
(五)沿道路两侧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的,广告设施在地面上靠近道路的垂直投影点与道路间的距离应当大于广告设施的总高度。
第九条 落地式广告设施设置间距“
(一)广告设施100平方米以上的设置间距应大于800米;
(二)广告设施3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的设置间距应当大于400米;
(三)广告设施5平方米至30平方米的设置间距应当大于200米;
(四)广告设施5平方米以下的设置间距应当大于100米;
(五)在同一条道路原则上只准设置一种规格的落地式广告设施,并按照上述间距设置,不得以不同规格的广告设施套置。
第十条 附着式广告设施设置:
(一)在 不影响建筑物风格的前提下,允许利用相应建筑物设置附着式广告,但不允许覆盖建筑物的玻璃幕墙和窗户;
(二)在建筑物顶部不宜设置附着式广告,若设置应当符合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建筑高度*,且应符合本标准第十一条的规定;在坡屋顶或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顶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三)垂直附着于建筑物或构筑物墙体设置附着式广告,其外沿距离墙体不超过1.5米;平行附着于建筑物或构筑物墙体设置附着式广告,其外沿距离墙体不超过0.25米,并与建筑物或构筑物协调;
(四)设置附着式广告应保护建筑物有特色的线条或装饰,其构架必须隐蔽处理,避免外露,影响观瞻;附着于建筑物墙面设置附着式广告,其广告版面不超过所在墙面(扣除窗户)面积的1/3;
(五)不得附着于树木和影响树木生长设置户外广告;
(六)不得附着于路灯杆、电线杆、电力杆、电讯杆等道路附属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七)在国家级、市级重要公共建筑上(重要公共建筑包括:展览馆、博物馆、音乐厅、美术馆、图书馆、体育场馆)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八)对于交通工具上设置附着式广告,除有固定行驶路线的公共电、汽车(不含小公共汽车)外,不得在其它交通工具等可移动的载体上设置附着式广告;
(九)利用公共交通设施设置广告,应当符合所在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且不得影响人流交通的顺畅;利用公交候车亭设置广告,其规格、数量应当因地制宜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每个中途站位的广告面积不得超过20平方米;首末站的广告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
(十)附着于各类商亭、防护亭等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每个亭体附着广告的面积应当小于2平方米,亭顶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一条 附着式广告设施的高度*:
(一)在6米以下的平顶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设置附着式广告的高度应当低于1.5米;
(二)在6米至12米的平顶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设置附着式广告的高度应当低于2米;
(三)在12米以上的平顶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设置附着式广告的高度应当低于3米。
第十二条 在有固定形式路线的公共电、汽车上设置附着式广告的标准:
(一)附着于车身的广告,其设置应遵循色彩协调、画面简洁明快及整洁美观的原则,车辆的车头正面、车尾窗以上、车身两侧窗户以上不得附着广告,设置车身广告不得对原车身颜色全部遮盖,不得影响识别和乘坐;
(二)在王府井路口至建国门立交桥以西、西单路口至复兴门立交桥以东沿长安街东西方向直线行驶的车辆(南北穿行的车辆除外),不得附着广告。
第四章 区域划分和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本市不同地区的功能要求,设置户外广告划分尾严禁设置区、严格*设置区、一般*设置区、开放设置区和其它设置区(各区域划分的具体范围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与市规划委员会共同划定)。
第十四条 严禁设置区的范围和管理:
(一)范围:
1.天安门广场地区、中南海周围地区、故宫周围地区、钓鱼台周围地区;
2.长安街(复兴门——建国门之间);
3.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军事禁区等办公区域及周边控制地带;
4.宗教活动场所;
5.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
6.相关法律、法规禁止设置的区域。
(二)设置管理:
严禁设置区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五条 严格*设置区的范围和管理:
(一)范围:
1.长安街延长线(首钢总公司东门——复兴门、建国门——通州镇东关大桥)、迎宾线;
2.二环路以内的区域;
3.居住区(指:居住建筑相对集中或成片的区域);
4.教育科研区(指:学校、科学研究设计机构及其周边地区);
5.历史文化保护区。
(二)设置管理:
1.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体现庄重、简洁、和谐、宁静的风格;
2.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其面积应在15平方米以下、总高度在5米以下(高、快速露沿线除外);
3.建筑物顶部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4.居住区内不得设置霓虹灯广告;
5.长安街延长线、迎宾线以及教育科研区内建筑物的外墙、裙楼、栏杆及围墙上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6.可以结合绿化美化要求,设置以绿色植被为材质的景观造型广告。
第十六条 一般*设置区的范围和管理:
(一)范围:
1.二、三、四、五、六环路,高快速路等主要交通干线;
2.机场、火车站等地区;
3.文化体育场所(指:相对集中的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场所及体育场馆所在的区域);
4.商务区(指:写字楼、宾馆、饭店等商业、金融、服务业机构相对集中的区域);
5.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
6.商务中心区。
(二)设置管理:
1.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体现自然、清新、美观、协调的风格;
2.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功能区的特点,并与功能区内的景观相协调;
3.文化体育场所内非商业性建筑的外墙、裙楼、栏杆及围墙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4.商务区内在不影响建筑物整体景观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建筑物外墙的实墙面、裙楼、栏杆及平顶建筑物的顶部设置户外广告;
5.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商务中心区内在相对分散的居住、教育科研、文化体育、商务、交通干线等区域设置户外广告的,需要分别按照上述功能分区的设置标准执行。
(三)主要交通干线及机场、火车等地区的设置管理:
1.二环路沿线。以在公共交通设施上设置广告为主。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允许设置少量的落地式小型广告牌(含单柱式广告)及造型广告,广告版面一般不超过10平方米,高度一般不超过5米;设置附着式广告设施;以楼体广告为主,广告版面一般不超过60平方米。
2.三环路沿线。以在公共交通设施上设置广告为主。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允许设置少量的落地式小型广告牌(含单柱式广告)及造型广告,广告版面一般不超过15平方米,高度一般不超过10米;设置附着式广告设施:以建筑楼体广告牌、灯箱为主,允许设置少量的楼顶广告。
3.四环路沿线。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以大型立柱式广告牌为基础,设置间距原则上不低于800米;设置附着式广告设施:以建筑楼体广告牌、灯箱为主,允许设置少量楼顶广告。
4.五环路、六环路沿线。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以大型立柱式广告牌为基础,设置间距原则上不低于1000米;设置附着式广告设施:以建筑楼体广告牌、灯箱做为适当补充。
5.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沿线。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以大型立柱式广告牌为基础,设置间距原则上不低于1500米;设置附着式广告设施:以建筑楼体广告牌、灯箱做为适当补充。
6.机场、火车站灯地区。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突出指示牌、信息牌、警示牌及人流疏导标志牌等,一般不设置立柱式广告设施:在主体建筑物上禁止设置户外广告,非主体建筑物严格控制设置户外广告,并避免影响主体景观的整体效果。
第十七条 开放设置区的范围和管理:
(一)范围:繁华商业街区(王府井、西单、大栅栏等商业店铺集中的地区)。
(二)设置管理:
1.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体现繁荣、靓丽、恢宏、协调的风格;
2.可以在不影响建筑造型及整体环境景观的前提下,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户外空间设置户外广告,并适当体现灵活性和多样性;
3.可以运用丰富多样的广告设置形式和设计手法,使用科技含量高的现代化广告设施,兼顾白天与夜晚的效果,烘托商业地区繁华、协调的氛围;
4.原则上执行本标准第十条“附着式广告设施设置标准”。
第十八条 其它设置区的范围和管理:
(一)范围:
严禁设置区、严格*设置区、一般*设置区、开放设置区以外的地区为其它设置区。
(二)设置管理: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本规范第三章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范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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