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单方面借款算共同债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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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事后追认债务,以及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欠的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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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属于共同债务。若一方单方面借款但没有将所借的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支出,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的,另一方在离婚时就不需要承担清偿义务。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外以自己的名义超出日常家庭生活支出的负担的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没有超出,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热心网友

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要考虑两个判断标准:

一是如果夫妻举债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

二是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相关案例

小李与吕-英(文中人物都是化名)于2007年10月10日经婚介所介绍相识,双方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08年2月21日起分居生活。后吕-英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张-明将小李和吕-英告上合肥市庐阳区人民*,要求二人偿还未归还的借款2万元。小李答辩说,2007年10月25日,即双方结婚两周后,小李为了给吕-英购买门头房,向张-明借款16万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2008年3月3日,小李偿还张-明14万元,并在借条中将还款的事实予以记载。因此,小李认为,这笔借款是婚内发生的,应该由自己和吕-英一起偿还余款2万元。吕-英则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最后本案借款用途与小李描述的借款用途并不相符。小李未能举证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其关于本案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尚未完成。因此,二审*判决撤销原判决,并判定该借款由小李一人偿还,吕-英不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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