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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某与周某在同一家医院工作,关系超出一般男女关系。不久温某发现自己怀孕,要求周某与妻子离婚。周某害怕事情暴露对其产生不良后果,曾先后三次共给付温某5000元,要求其做人工流产,但温某不同意。之后,温某生下一女孩,并在其出生证上填写生父为周某。温某曾两次找周某追要抚养费,遭到拒绝,温某遂诉诸*。被告周某承认与温某有同居的事实,但否认孩子是其与温某所生,不同意负担孩子的抚养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周某经*合法传唤既不到庭应诉,又不肯去作亲子鉴定。此案能否确认亲子关系,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原告缺乏直接证据,而被告又不到庭的情况下,如果判令被告承担有明显身份关系的民事责任,客观上将助长当事人对诉权的滥用,不利于对被告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如果被告周某不肯作亲子鉴定,又不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孩子的出生与自己无关,那么就应当承担败诉的责任。
依法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本案最直接的证据只有一个,就是证实孩子与周某是否存在亲子关系的亲子鉴定。《证据规定》第17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可以请求人民*调查收集证据。”本案中被告周某经合法传唤不到庭应诉,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妨碍了*收集证据,就应当承担败诉的责任。同时,被告周某为了达到逃避民事责任的目的,经*多次传唤都拒不到庭应诉,对这种无视法律、藐视法庭的当事人应当给予一定的惩戒,既维护了执法的严肃性,也符合民事诉讼的立法精神。
第二,最高人民*法释[1998]14号《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规定,有证据证明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第三,从社会效果上看,如果*简单地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就不能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再行起诉,其法定代理人温某也不可能就原来的事实提供更有力的新证据,其女作为非婚生子女,也就永远无法通过法律途径确认自己的身份,亦无法向亲生父亲获得其应得的抚养费,这显然对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利。
技巧提示
要作亲子鉴定,其准备工作一般包括:
1.人员准备:(1)被鉴定人应由母——子——可疑父亲或父母——子组成,只要求父子或*二人鉴定者一般要求说明鉴定理由;(2)成年被鉴定人均应自愿同意鉴定,14岁以上的青少年应适当征求其对鉴定的意见;(3)被鉴定人应了解自己或近亲属有无遗传病史。
2.资料准备:(1)被鉴定人的身份证(或工作证)、孩子出生证(或户口)等证明身份及其相互关系的证件;(2)如系有关单位委托的鉴定的,须开具委托书。
3.鉴定费用。一般是2000至3000元人民币。
4.亲子鉴定的委托、采血及报告发送。
(1)有关单位办理的案件,由案件承办单位填写鉴定委托书,并由案件承办人带领被鉴定人到指定地点采血。亲子鉴定报告由委托单位领取。
(2)个人要求鉴定者,应事先与鉴定机构取得联系,如实说明鉴定理由。被鉴定人可填写鉴定委托书并签字。鉴定报告由被鉴定人协商某一方领取或双方共同领取。
——引自延边人民出版社《法律高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