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2002年12月18日,钟山六矿(后更名福安煤矿)矿主岑兴旺在张超、*红的诱骗下与其签订了《合伙入股合同》。合同规定:该矿49%的股份以7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超、*红。同时约定由张、黄全面负责该矿的经营管理工作。当时又根据工商局“企业的名称不能带有数字编号”的要求,准备变更钟山六矿的名称。于是,张、黄趁办理该矿更名之机,开始实施其早有预谋的侵吞计划。(第一步骤)他们首先伪造了一份2002年1月1日(时间写前了两年)的《转让协议》,凭空捏造:“甲方(岑兴旺)自愿将钟山六矿全部资产,包括经营权、采矿权及设备转让给乙方(岑兴旺之五弟岑健),双方商定转让金额为人民币80万元”。同时,他们趁岑兴旺和岑健出差在外之机,以事情紧急为由,骗*岑兴旺不明*的女朋友先珈仪在甲方的签名栏内签上岑兴旺的名字;骗*岑兴旺的另一个弟弟岑兴格在乙方的签名栏内签上岑健的名字。(第二步骤)然后,又伪造了一份《伟鑫煤矿(准备改成的新名)合伙协议》。该协议根据该矿《清产核资报告》核定出的现有财产总额:342500元,进行分割,因此该协议第八条写上了:“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如下:岑健出资4.25万元,张超出资20万元,*红出资10万元,全部以实物出资。”由此重新确定了张、黄和岑健在该矿中的原始出资比例。而在该协议的合伙人签名栏内,张、黄就擅自加盖了岑健的个人印鉴,并仿冒了岑健的签名。连同仿冒了岑健签名的其它材料即:《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委托书》等文件向省工商局提交。该局在张、黄二人蒙蔽下,颁发了《六盘水市钟山区伟鑫煤矿(后更名福安煤矿)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且因张超出资最大,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就被登记为张超。
这时,根据该《伟鑫煤矿合伙协议》重新确定并在工商登记备案的出资比例,岑健对应的股份比例为:4.25万元÷34.25万元=12.4%。(第三步骤)最后,张、黄又以伟鑫煤矿的名义,在六盘水晚报上登出通知。通知说:“岑健因其一直不履行该煤矿的投资义务,经合伙人同意,决定对其予以除名,并取消其在伟鑫煤矿12.4%的股份权。”至此,煤矿被张、黄二人全部占为己有。
岑兴旺与张、黄签订的《合伙入股合同》,是以75万元的价格,转让了煤矿49%的股份给张、黄,这个价格是双方议定的市场价。而张、黄也就是支付了这75万元给岑兴旺,此外再未支付过一分钱。但是,张、黄却采取以该煤矿清产核资的实际财产价值,单方面采用重新确定原始出资额的方式,一分未花,却在法律上取得了该矿87.6%的股权。75万元的股权转让市场价与企业的实际财产价值;受让的49%股权与原始出资额所对应的股权,这两对完全不同的概念,被张超、*红所偷换!移花接木地侵吞了他人的股权。这就是张超、*红诈骗(侵占)犯罪的核心行为!
而张、黄以刋登通知的形式,宣布取消岑健12.4%股权的行为,更是明抢豪夺的行为!
一言以蔽之:岑兴旺只是以75万元的价格转让了煤矿49%的股份给张、黄。但张、黄却通过种种手段将煤矿的全部股份拿走。这就是本案铁的事实!
张、黄在这里不但使用了仿冒他人签名,伪造工商登记文件的手段;还使用了偷换概念、移花接木以及明抢豪夺的手段。
然而,八年来,岑兴旺十几次以书面形式向六盘水的*机关对张、黄提出了刑事控告,但却根本立不了案。六盘水*成立的调查组却累累向上级反映说:煤矿股权全部转让给张、黄,是岑兴旺的人代签了字的。他们故意纠缠于此,把无关乎张、黄取得股权的《转让协议》上的代签行为,与后面张、黄攫夺股权、真正仿冒签名并登记备案的《伟鑫煤矿合伙协议》混为一谈,从而欺骗组织,混淆视听。目的就是为犯罪份子开脱!
其实,这些法律文件上的签名是仿冒也好、代签也好,都不能因此否定张、黄的犯罪事实。因为,在这些内容虚假的文件上,除了仿冒(代签)的岑健名字外,都有张超和*红的亲笔签名!这就证明了他们不但是知情者,而且直接参与了虚假文件的制作活动。并且依靠这些虚假文件取得的他人财产,都归了张超、*红,而没有别人。其后,他们据此又理直气壮地控制和霸占了整个煤矿。这就完全可以认定他们依法已经构成了诈骗(或职务侵占)的刑事犯罪。仿冒签名是可以请人代劳的,没有亲自仿冒并不是罪与非罪的界线。是否构成犯罪的本质是看:是否使用了虚假的合同、文件和证明材料等,从而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产。
可是,张、黄的犯罪行为不但长期不受刑事追究,却反而长期逍遥法外、长期霸占着煤矿攫取着丰厚的利润。其头上顶着保护伞不言而喻。六盘水地方官煤勾结集团的势力也略见一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