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股民是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导致的损失?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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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5 00:52

需满足三个条件。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8 条规定,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1)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2)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3)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5 00:52

根据《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投资人可主张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以及所涉资金的利息。其中,投资差额损失存在多种计算方式,根据不同计算方式计算所得数字也略有不同,目前实践中常见的计算方式为《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算术加权平均法,也有部分投资人以实际成本法计算。在计算方式的选择上,建议投资人查询当地*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常用的计算方法或者选取差额较大的计算方法,以节省诉讼费用并最大化保障自身的权益。
“投资者损失”的计算
证券虚假陈述侵权之民事责任认定(二)已经提及,“投资差额损失”是计算投资人实际损失最重要的一部分。正确计算投资差额损失,需要了解“实施日/揭露日/更正日/基准日”几个概念的含义。
在不考虑陈述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前提下(因果关系作为证券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后续单独讨论),投资者损失=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
投资人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证券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

投资人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

进一步区分,投资差额损失=(买入平均价-卖出平均价)×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卖出的可索赔股票的数量+(买入平均价-基准价)×基准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的可索赔股票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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