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银行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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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一般具有一下特征:第一,法人不是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是一种集合体,是由法律赋予法律人格的组织集合体。第二、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设定和承担民事义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第三、依法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它有自己的权益,可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第四、承担民事责任。可否承担民事责任,是区别法人组织和其它组织的重要标志。根据《民法总则》第60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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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银行是银行和金融机构具有法人资格,可以开展多种形式的经营活动,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1、所有银行的总行必须是公司银行。他们是的企业。对下级银行而言,如果不承担上级公司的连带责任,可以单独承担债务的,下级银行是作为总行分行的法人银行。
2、企业用户信用风险管理系统是借鉴国外商业银行信用管理经验,吸收巴塞尔协议风险计量理念,结合商业银行近年工作经验和要求而开发的应用系统。 监管机构的。 系统实现了对企业用户信用状况的综合评价、抵押物价值评价、债务风险评级、用户信用额度管理、用户风险及时预警。
3、法人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首先,法人名称是法人的名称和区别于其他法人的标志。 企业法人是经济组织。 一个组织必须有一个有序的组织结构,才能充分发挥其职能。 企业法人所在地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场所,也是企业作为民事主体的住所。 企业作为法人必须有一席之地。其次,必须承担民事责任:一是必须承担民事责任;二是只能由它自己承担;三是有能力承担。企业能否承担民事责任是以其是否拥有财产为基础的。最后,法人企业具有的财产,是其作为民事主体参与经济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 法人企业应当拥有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财产总额。
拓展资料
法人和自然人是有区别的。法人是法律意义上的人。 是指拥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个组织。 例如,我们通常说公司、*、事业单位和*机关是法人,但个体户和合伙企业不是法人,只能称为经济组织; 自然人是生物人。 我们都可以称其为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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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银行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目前外国金融机构可以在中国设立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和外资银行代表处。
法人银行的内容:
由于历史原因,中国现存的外资银行多为代表处和分行。但是,根据《条例》的规定,只有外资法人银行才能经营人民币零售银行业务和银行卡业务。而这两项业务又是绝大多数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后的主要目标,因此可以预计大部分外资银行将采取设立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法人银行的经营模式。
我国地方法人银行具有个体规模比较小、中小客户关系深厚、网点优势明显等特点,在整体上构成服务面广、贴近社区的网点优势,基本上具备了改造成社区银行的条件。但是,长期以来形成的各类经营问题成为地方法人银行发展道路上不能忽视的障碍,直接制约着地方法人银行社区银行转型。
1.公司治理结构欠完善。一是产权界定模糊、主体虚置。农信社实行的合作制度一直未对出资人的产权及相关的权责分配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出资人只拥有名义上的管理权利;同时由于其自身水平局限及管理层的无意识作用等因素影响,导致出资人缺位于农信社的监督管理,造成产权主体虚置,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二是管理*缺乏有效制衡。农信社内部管理的行政化色彩较重,即使是某些农信社已改制成农村股份制银行,其高管的任命在很大程度上仍受到上级联社的影响。强势的行政化管理极大影响了监督治理结构,导致权力制衡*的功能丧失,加大管理层道德风险;同时,省联社、地市级省联社派出机构、县联社的*行政管理模式拉长了管理链条,削弱了农信社经营的灵活性。
2.市场定位出现偏差。当前,地方法人银行的市场定位有逐渐向商业银行趋同的趋势,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目标客户的选择趋同。地方法人银行更偏好将资金投入国家垄断性企业、大型企业集团和*相关部门等“优质客户”,严重偏离其服务目标。二是主要竞争地划分趋同。越来越多的农信社将经营重点由原来的农村转向大、中型城市等农信社较为陌生的市场,与欤型银行展开竞争,增加了经营成本。三是产品的设计趋同。地方法人银行的金融产品形式简单、缺乏特色,仍停留在存贷款、结算等基础业务上,具有很强的被替代性,市场竞争能力较弱。四是信贷的流程趋同。农信社普遍仿照商业银行在贷前以财务报表和资产指标等“硬信息”来评定中小企业的信用,并在流程中引入了包括省联社、县联社和乡级农信社*的贷款权限审批制度,大大延长了贷款审批时间,削弱了贷款的时效性,提高了中小企业的信贷门槛。
3.风险管理水平低下。一是管理层风险意识薄弱。部分管理人员存在严重的“重业务、轻管理”思想,对风险管理认识不够,缺乏应对防范风险隐患的措施。二是内控机制不完善。表现在规章制度的建立缺乏系统性,且没有随着业务发展和新管理方式的推广及时修改完善规章制度使之相配套。三是缺乏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地方法人银行的风险管理缺乏一个有效的综合管理部门——监事会。由于运作缺乏性,使得管理层的决策风险游离于风险管理之外。四是缺乏正面的激励机制。由于历史原因和用工制度等因素的影响,地方法人银行长期缺乏有效的正面激励机制,造成了地方法人银行员工整体素质不高,无法适应现代风险管理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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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这是法律上的术语。这是说具有的法律个体地位,可以采取各种形式经营活动,并地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的银行金融机构企业。一般由注册地监管当局负总体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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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银行即在法律上可以视为“人”的“法人”。其和银行的资本提供者没有从属关系了。不知道你说的“银行的法人”是什么?倒是法人银行有法人代表负责代理银行的法人职责,但法人代表不一定拥有银行。如中国银行的法人代表一般是各总分行行长负责人,但银行由国家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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