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8:08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1-24 22:36
法律上没有必须一致的规定。
但是,对于同一个病人,如果这几样东西互相之间不一致,那么它们作为证据就是有瑕疵的,对方就可以以此为由拒绝赔偿。
举例说明:
如果某甲2月16日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但是他出具的医院收费单子是2月10日的。只能说,这笔收费与这次交通事故无关。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1-24 23:54
其实门诊日志,病历本,诊疗证明这三件东西在疾病的诊断上是相互印证的关系,如果不能够相互印证,就值得怀疑,这个问题并非是法律法规析硬性规定,而是法律专业人员为了证实相关疾病判定的准确性提出的指证要求,作为当事人应该提供相关的证据,以证明自己的说法合理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