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认识“特别行政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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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简称"行政特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和基本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由特别行政区和制度构成的合成词,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和基本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社会*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并规定特区*对所辖区域社会的*、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制度,是"一国两制"的具体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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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简称“行政特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和基本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由特别行政区和制度构成的合成词,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和基本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社会*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并规定特区*对所辖区域社会的*、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制度,是“一国两制”的具体实践。
(一)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可以根据基本法规定、按既定程序制定法律,但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任命。特别行政区不能行使国家主权。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事务,由**统一管理;防务由**负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宣布战争状态或、澳门进入紧急状态,**可以发布命令在特别行政区实施有关全国性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如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有关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国家、煽动叛乱、***及窃取*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性组织或团体在特别行政区进行*活动,禁止特别行政区的*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二)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
特别行政区可实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文化制度。全国*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除了有关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有关体现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并且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法律外,其他均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特别行政区依法自行管理的事务。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和*机构由当地人组成。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在不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废除和修改法律。特别行政区享有司法终审权。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收入不上缴**,**也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特别行政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同各国、各地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联系,签订双边和多边经济、文化、科技等协定,参加各种民间国际组织,自行签发出入本特别行政区的旅行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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