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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19 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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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20 20:37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如下:
1、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2、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三条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第九条 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