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几种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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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受领不能。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或者标的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人民*应当认定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履行债务。”2、 提前履行。(1)原则上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债务人的提前履行;(2)基于诚信原则,若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不得拒绝受领;(3)因提前履行给债权人增加费用的,由债务人负担。3 部分履行。如果合同中规定必须一次性履行的,在债务人部分履行的情况下(1)债权人可以接受,也可拒接接受;(2)债权人拒绝接收的,应当及时通知债务人。4 超额履行。(1)债权人可以接受,也可拒收债务人多交的部分;(2)债权人接收多交部分的,依合同约定价款付款;(3)债权人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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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履行,指的是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任何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都是合同的履行行为;相应地,凡是不执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行为,都是合同的不履行。因此,合同的履行,表现为当事人执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当合同义务执行完毕时,合同也就履行完毕。   1 、受领不能。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或者标的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人民*应当认定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履行债务。”
  2、提前履行。
  (1)原则上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债务人的提前履行
  (2)基于诚信原则,若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不得拒绝受领
  (3)因提前履行给债权人增加费用的,由债务人负担。
  3 部分履行。如果合同中规定必须一次性履行的,在债务人部分履行的情况下:   (1)债权人可以接受,也可拒接接受;
  (2)债权人拒绝接收的,应当及时通知债务人。
  4 超额履行。
  (1)债权人可以接受,也可拒收债务人多交的部分;
  (2)债权人接收多交部分的,依合同约定价款付款;
  (3)债权人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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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受领不能。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或者标的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人民*应当认定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履行债务。”
2、 提前履行。(1)原则上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债务人的提前履行;(2)基于诚信原则,若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不得拒绝受领;(3)因提前履行给债权人增加费用的,由债务人负担。
3 部分履行。如果合同中规定必须一次性履行的,在债务人部分履行的情况下(1)债权人可以接受,也可拒接接受;(2)债权人拒绝接收的,应当及时通知债务人。4 超额履行。(1)债权人可以接受,也可拒收债务人多交的部分;(2)债权人接收多交部分的,依合同约定价款付款;(3)债权人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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