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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需携带身份证件、结婚证以及离婚协议书等基本材料。
一、携带双方身份证件
在冷静期登记时,双方需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户口本等。这些证件是确认双方身份的重要依据,必须真实有效。同时,双方应确保身份证件上的信息与结婚证上的信息一致,以避免因信息不符而导致登记受阻。
二、携带结婚证
结婚证是双方婚姻关系的法定证明文件,在冷静期登记时也是必不可少的。双方需携带原件或复印件,以便工作人员核实婚姻状况。如果结婚证遗失或损坏,应及时补办或申请证明,以确保冷静期登记的顺利进行。
三、准备离婚协议书(如有)
如果双方在冷静期登记前已经达成离婚协议,那么在登记时还需携带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详细列明双方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约定,以便工作人员了解双方的意愿并据此办理相关手续。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协议书应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其他注意事项
除了上述基本材料外,双方还需注意冷静期登记的具体要求和流程。例如,不同地区的冷静期登记时间和地点可能有所不同,双方应提前了解并按时前往办理。此外,冷静期登记期间,双方应保持冷静、理智的态度,避免情绪化行为影响登记进程。
综上所述:
冷静期登记时,双方需携带身份证件、结婚证以及离婚协议书(如有)等基本材料。这些材料是确认双方身份、婚姻状况以及意愿的重要依据,必须真实有效。在办理过程中,双方还应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确保冷静期登记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规定: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居民、澳门居民、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