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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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0 14:13
治安事件的范围并非一成不变,随社会发展和复杂性增加而扩大。50至70年代,“群众(性)”通常指罢工、罢课、非法示威等。进入80年代,涵盖范围更广,包括罢工、罢市、非法集会、聚众冲击党政机关、大型文体活动等。
1988年,提出突发事件概念,包括、、非法集会、示愿、罢工、劫机、劫持人质、爆炸、暴狱等,这一定义已超出了“治安”范畴,涵盖了政治和暴力性犯罪。为明确应对策略,又区分群众性治安事件、政治性突发事件及暴力性犯罪。
近年来,紧急治安事件或群体性治安事件主要指非法集会、聚众冲击党政机关、交通堵塞、大型文体商贸活动中的滋事行为、聚众械斗等,不包含暴力犯罪、政治性,且在戒严状态下,罢工、罢课、罢市也不被视为治安事件。
国外对“紧急情况”的定义更为广泛,包括自然灾害、工业技术灾害及社会性、政治性灾难等。对比而言,我国治安事件的范畴相对有限,主要聚焦于社会秩序维护和公共安全。
“治安事件”是中国工作特有提法的一个概念。其具体表述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和该类社会现象表现形态的演化以及人们认识的逐步深入而不断发展着;其所涵盖的范围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治安事件”的涵义是:群体或个人为了满足特殊需要或者达到特殊目的,利用或选择适宜的场所、时机和环境,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导致或促使事态加剧、扩大,从而扰乱、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越轨行为。其基本特征为:群体的聚集;公开对抗性;危害的多样性和多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