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之二「担保合同」「反担保」「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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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担保物权主要方式是通过签订【担保合同】,以约定若债务到期未偿还,债权人可通过拍卖特定物或向第三方追偿的方式优先受偿。通常,担保合同会在借款合同时单独签订或在借款合同内包含相关条款。担保合同的另一重要特征是【从属性】,即从属于主债权。如果主债务合同无效或债务被免除,担保物权也随之无效。

以甲向乙借款10万为例,丙提供价值20万的汽车作为担保物。此时,乙对汽车建立了担保物权。值得注意的是,担保物与提供担保物的人并不一定为同一人,且在实践中,提供担保的往往是为了赚取利息和担保费。如果主债务合同失效,担保合同的效力也相应无效,除非合同中约定了担保合同于主合同,但这种约定通常无效。

对于体育明星张某科借款合同的案例,合同中约定的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对债务总额全数负责,并允许债权人直接向担保人追索。该内容合法有效,但合同中关于担保条款于借条效力的约定无效。一旦主借条失效,担保人的责任也随之失效。

为确保担保有效,担保人通常会收取担保费,并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类似于杠杆,允许借款人以少量资产获得较大数额的借款,确保担保人在借款人未履行债务时得到保障。然而,个人盲目提供担保需谨慎,尤其当借款人与债权人关系密切时,可能存在欺诈风险。

在担保过程中,若借款人和债权人串通骗取担保财产,担保合同可被主张无效。但这要求担保人提供证据证明串通行为。普通人在发现借款关系异常时,难以直接查明问题,因此,为避免担保无效,个人在提供担保时应进行适当的背景调查,了解借款人的信誉、家庭状况、财产状况及借款用途。同时,确保担保费明确记载于合同,并尽量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以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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