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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时,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担保人必须立即垫付债务。担保人在承担债务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若借款人未履行债务,担保人需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为六个月,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算起。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若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担保人的保证,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应当按照事先约定的顺序实现债权。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且债务人自行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应先执行该物的担保。反之,若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可选择执行物的担保,或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因此,担保人面对借款人欠款不还的情况,应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借款人追偿债务,或依据与债权人的协议,决定执行物的担保或要求保证责任。同时,担保人在承担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确保自身的利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