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规下私募基金“明股实债”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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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股实债”模式在私募基金领域内运用广泛,但其法律风险正逐渐引起关注。该模式在形式上体现为股权融资,但在权利义务与风险承担上更接近于债权融资。早期房地产企业通过股权质押或不动产抵押获取贷款,随着监管加强,私募基金成为主要融资渠道之一。私募基金通过购买股权或增资并设定特定条件,安排大股东回购或第三方转让,实现本金和收益退出。

一、明股实债的运作特征

“明股实债”在不同监管体系中定义略有差异,银监体系将其定义为“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G06报表中则属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中基协在2017年发布的定义更为全面,包括回购、对赌、定期分红等,强调投资回报不依赖企业经营业绩,而是约定固定资金回报。投资方一般不参与目标企业经营管理,仅对重大事项有否决权。

二、资管新规对明股实债的质疑

私募基金不具备放贷资质,明股实债模式使其在监管中得以规避,成为私募基金运作的常见方式。2017年中基协负责人明确指出,基金与信贷性质不同,不能保底保收益,明股实债产品违反受托管理原则。2018年,中基协发布《备案须知》,禁止不属于私募基金范畴的明股实债产品备案。

三、对明股实债的法律认定

明股实债的法律关系存在分歧,司法机关在认定附期限的股权回购时,依据缔约目的和商业实质作出判决。附条件的股权回购与附期限回购有所不同,前者基于特定经营状况,后者则为固定回报,对这类案件的判决具有多样性。

四、明股实债纠纷案例分析

联大集团与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的案例中,承认了资本运作形式的合法性,但此案具有特殊性,主要涉及国有企业之间的融资。新华信托与港城置业的案例中,最终认定争议金额为股权投资,驳回了信托公司的债权请求。重庆高院的案例则否定了明股实债的约定,认为江峰房地产公司对新华信托不负有支付义务。

五、结语

在资管新规和中基协文件的背景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债权业务全面受限。明股实债模式因其法律关系不明确而面临挑战,投资风险增加。对私募基金而言,需探索合规的投资路径,控制风险,适应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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