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扣除费用可否计入研发费用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2-20 04:54

我来回答

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31 09:32

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的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这些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以及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财税〔2013〕70号文件进一步补充规定,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这些费用包括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以及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行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项目中,与会计核算和高新认定时研发费用范围的差异是,没有“其他费用”,必须细化到具体的规定的可以扣除项目中。企业在实际操作中,还应注意以下几点: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核算的,对应的支出不得加计扣除;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相关通知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声明声明:本网页内容为用户发布,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网认同其观点,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