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5-01-03 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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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国有企业员工被留置后,其工资和奖金处理规定如下:
一、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待遇处理
(一)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国有企业员工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经审查核实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后,恢复工资待遇,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
(二)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工资待遇。
(三)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根据所受处分确定。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国有企业员工,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五)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的,从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次月起恢复工资待遇,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期间,被停发的工资由单位补发。
二、退休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退休费待遇处理
(一)退休人员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原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经审查核实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后,恢复退休费待遇,减发的退休费予以补发。
(二)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退休费待遇。
(三)行政拘留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原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期满后,按2%降低基本退休费。
(四)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原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期满后,按12%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降低职务层次确定。
(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退休人员,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
三、其他有关规定
(一)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国有企业员工被留置后,如已参加养老保险并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其待遇处理办法按国家有关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
(二)被错误采取留置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依据有关规定申请国家赔偿,企业不再补发其薪酬。
(三)国有企业负责人涉嫌违纪违法被调查期间,企业应停止支付其在此期间薪酬。经调查认定不存在违纪违法事实的,企业应补发其应发薪酬。存在违纪违法事实的,企业应根据处理结果按照相关规定扣减其薪酬。
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