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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综合计算工时制下的加班和法定假日工作有明确规定。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第五条,企业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在周、月、季、年等周期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员工可能在某些日(或周)的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但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若超过,则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费。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则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同时,劳动法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这一制度旨在确保员工权益得到保障,避免过度加班,维护劳动者的健康和工作生活平衡。
总之,综合计算工时制下的加班费和法定假日工资支付遵循上述规定。企业应依法执行,确保员工权益不受侵犯,同时促进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和谐关系,构建健康稳定的工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