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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若夫妻于婚前购得房产并承担按揭义务,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所得的房产应为共有财产,需平等分配。
2. 若某一方在婚前支付首付款且将房产登记至其个人名下,而婚后另一方参与还款。
此种情形下,房产归登记方所有,但应就其偿还部分进行财产分割。
3. 若某一方在婚前支付首付款且将房产登记至其个人名下,婚后双方共同承担房贷,且房产价值有所增长。
在此情况下,除共同分割的部分外,房产归属者应对另一方给予合理补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