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公积金建造自住房贷款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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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人必须是中国公民或在缴存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同时贷款申请人和抵押房产的共有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此外,申请人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 缴存记录要求。在申请贷款前六个月需连续且足额缴纳公积金,并且当前仍处于正常缴纳状态。如果在其他城市缴纳公积金的职工欲在东莞申请贷款,申请人或配偶中任何一方必须是东莞户籍,并且需要提供由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该证明的有效期为两个月,若职工对证明中的最近连续缴存时间有异议,可以附加缴存明细。若通过粤港澳大湾区信息共享平台验证通过,可免除纸质版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缴存明细;反之则需按照常规流程办理。

2. 信用记录要求。申请人或配偶存在以下情况时,将被贷款或不予贷款:单笔贷款逾期超过三期(助学贷款除外),单笔住房贷款累计逾期超过十次且未结清或结清未满两年,隐瞒或虚报婚姻状况、直系亲属关系、购房行为、住房数量等情况,虚构提取条件或提供伪造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双拼房”未如实说明,信用卡出现逾期并已结清(有当前逾期的需提供结清证明),借款人或配偶个人征信报告提示“高消费”。

3. 还款能力要求。家庭总债务月均还款额不能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并且没有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月收入由申请人及其配偶的月收入组成,计算方式为:家庭月收入=申请人月收入+配偶月收入;申请人月收入=申请当月申请人公积金汇缴额÷(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配偶月收入=申请当月配偶的公积金汇缴额÷(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家庭总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贷款、第三方提供的担保。

4. 其他要求。需具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法有效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且已支付规定的首期付款。申请贷款时,应按照公积金中心的规定提供抵押、保证等担保形式。对于购买再交易商品住房且房屋已过户到买方名下的情况,应在不动产权属证书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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