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格式条款的规定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4:19

我来回答

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11 15:07

民法典格式条款的规定是双方当事人如果对格式条款理解不一致的,应当是按照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当事人来进行处理。同时如果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格式条款也是无效的。
法律分析
关于格式条款能否变更和撤销的问题。允许*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而变更或撤销格式条款也是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由于国家的格式条款大多为行政主管部门所制订,而现实情况是,*的权威性不够。*直接宣告行政主管机关制定的格式条款无效,在实践中很难操作和执行。而格式条款一旦在个案中被宣布无效以后,该条款以后便永久失效,这也是行政机关所无法接受的。对于格式条款,应当以可能订约者平均合理的理解为格式进行解释。既然格式条款是为不特定的人所制订的,就应考虑到多数人而不是个别消费者的意志和利益。因此就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应以可能订约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为格式进行解释。格式条款在国家民法典当中主要指的就是为了预先预定相关的合同所提供的一种格式的条款。对这类型的条款一旦发生纠纷或者是双方理解不同,那么就应当做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解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声明声明:本网页内容为用户发布,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网认同其观点,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11247931@qq.com